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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3.劳动者(或劳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有义务完成用人单位的生产任务、工作任务,并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因此,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当事人数量不同。劳动关系只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当事人;而有些劳务关系是根据与他人的约定,自己指示劳务提供者向他人提供劳务所产生的,比较常见的是单位之间的借调合同、劳务输出合同等,因此,此类劳务关系常常涉及到三方当事人。
5.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受雇人以自己的劳动直接向对方提供劳务;而劳务关系的劳务提供者可以向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他人提供劳务(如借调合同)。
6.劳动内容不同。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是劳动的过程,劳务关系中,要求提供的一般具体是劳动成果,但这一区别不是绝对的。
7.生产资料的使用不同。在劳动关系中,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前提下进行社会劳动,劳动者所使用的工具或者其他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提供,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须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
8.表现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法律对劳务关系的形式没有要求,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9.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
10.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11.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体现国家干预,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关系中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1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关系,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
13.建立关系的要求不同。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仅仅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由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确定。
14.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关系双方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关系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5.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务关系当事人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劳务关系当事人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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